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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彩光热拥有的40号资产包-浮法低值设备,41号资产包-浮法拟利旧退回资产包整体转让

  • 2024-09-27

项目名称: 安彩光热拥有的40号资产包-浮法低值设备,41号资产包-浮法拟利旧退回资产包整体转让

项目编号: HA2023DF100311

招标公司: 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采购标的物: 浮法低值设备

项目地区:河南 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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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测平台

安彩光热拥有的40号资产包-浮法低值设备、41号资产包-浮法拟利旧退回资产包整体转让 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标的基本信息

项目编号 HA2023DF100311 监测编号 GR2023HA1000109

标的名称 安彩光热拥有的40号资产包-浮法低值设备、41号资产包-浮法拟利旧退回资产包整体转让 转让底价(万元) 105.080000

挂牌日期 2023-09-28 挂牌截止日期 2023-10-17

资产概述

40号资产包-浮法低值设备、41号资产包-浮法拟利旧退回资产包整体转让。转让底价105.08万元,保证金:30万元

标的资产信息

其它资产基本信息

标的状态 其他

数量 暂无 计量单位 暂无

规格型号 暂无 其他说明 暂无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件 挂牌开始日期 2023-09-28

挂牌公告期 10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否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是(放弃或不涉及)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一)第40号资产包(浮法重新评估)本包拟处置中空钢化车间、配料车间及储运车间设备类资产3项4台,设备均存放、安装在浮法事业部指定位置。以资产清单及投标方现场勘察为依据报价。4台设备整体出售,由中标方自行从装机位置拆卸落地并装车运输出厂。(二)第41号资产包(浮法拟利旧退回)本包拟处置安彩光热及西宁项目部退回处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其中:安彩光热拟利旧退回资产2项2台;西宁项目部退回处置的设备类固定资产14项34台。上述设备存放、安装在安彩高科厂区内。以资产清单及投标方现场勘察为依据报价。36台设备整体出售,由中标方自行从装机位置拆卸落地并装车运输出厂。转让底价105.08万元,保证金:30万元。以上标的转让底价、保证金均以人民币计价。1.如因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对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意向受让方提出交易申请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拍卖会上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拆除工程技术协议》、《拆除工程安全协议》和《拆除工程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交易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安全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10)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交易违约的其他情况。2.处置资产为部分废旧设备资产,转让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等有关税法规定为受让方开具税率13%的增值税发票。3.本次处置资产涉及大型机器设备的拆除、搬运,为安全生产考虑,受让方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场踏勘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自行踏勘现场,期间必须由转让方陪同。踏勘后意向受让方签署《现场踏勘确认书》(意向受让方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踏勘人员签字,转让方加盖公章),意向受让方在完成本条上述工作后,执《现场踏勘确认书》方能参与报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现场踏勘的意向受让方,不具备参与资格。4.以上内容与《实物资产交易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请受让方严格遵守相关约定,如有违反将按照《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相关条款处理。《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拆除工程技术协议》、《拆除工程安全协议》、《拆除工程治安消防管理协议》、《现场踏勘管理办法》、《资产清单》、《承诺函》等文件详见附件,意向受让方自行下载查阅。 下载【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信息发布期满后,若在公告期内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将采取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若只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受让方,采取场内协议方式进行转让。2.资产处置范围以提供的《资产清单》为基础,在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及存在或可能存在瑕疵均以实物踏勘为准,未列入《资产清单》的不在本次转让范围。标的资产严格以现场实物及其现状进行交易,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保证标的资产的规格、数量、品质等。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进行实地踏勘。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附件等全部备查文件内容,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行为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并对标的资产实物现状完全认可,自愿接受标的资产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资产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未查阅相关资料、《资产清单》与实物现状不符、不了解标的资产处置范围、规格、数量、品质、状况和瑕疵为由,向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不得以此要求转让方或产权交易机构承担任何责任。3.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实物资产交易合同》、《拆除工程技术协议》、《拆除工程安全协议》和《拆除工程治安消防管理协议》,并自《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同时向转让方指定账户支付成交额10%的安全履约保证金(包含安全拆除、环保、工期、治安消防等)。4.转让方收到全部转让价款及安全履约保证金后,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自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标的资产现场与转让方进行标的资产移交。5.自标的资产移交完成之日起,标的资产的保养、保管、安全、保卫、消防、环保、现场管理、毁损、灭失等责任、风险与费用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并应遵守当地相关规定。6.受让方须自行负担拆除施工过程中现场协调、住宿、水电、拆除、处理、装卸、运输、垃圾清运、回填等一切费用,并负责办理环保、城管、环卫、交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和承担所涉及的一切费用。7.拆除施工工期:受让方必须满足政府相关部门对拆除施工的各项要求(如环保、安全施工等),在《实物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含节假日),按照拆除要求完成转让标的的拆除、清运,并以书面形式报请转让方验收合格。8.受让方应承诺自身或就此次项目与受让方合作的公司具备有效的相关资质许可证。9.拆除过程中,受让方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及地方安全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及环保法律、法规及《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等,以及甲方安全环保管理制度,建立健全项目施工安全环保管理体系,对责任区范围内的安全环保生产活动进行有效管理;受让方应严格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资产拆除清运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安全、环保等问题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10.意向受让方请于公告期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受让申请,提交相关资料,并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对应标的交易保证金。逾期未提出受让申请、未提交相关材料或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意向受让和购买。若受让成功,保证金转为交易费用、拍卖佣金和部分交易价款;若受让未成功,则全额无息退还。11.本次资产处置不包含厂区内的厂房建筑物及构筑物,如拆除设备过程中涉及建筑物拆除的,应报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不在拆除范围内的资产不能损坏,若损坏需恢复原状。厂区内的消防系统和设施、保安电源照明系统、监控系统、空调、供水系统、办公器具等不得损坏及拆除。 下载【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处置方案 组织交易方式 拍卖

受让资格及审核方式 是否需要登记审核 是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在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定 收取方案 本次标的处置保证金收取方式为固定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为 300000 元。

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

交纳截止时间要求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帐时间为准)

交纳方式 其它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河南安彩光热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住所) 河南省安阳市中州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 闫震

注册资本(万元) 18000

经济类型

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暂无

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91410506MA9FJP9T3D

经营规模 中型

内部决策情况

经办人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联系人 陈经理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15378779125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邮箱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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