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供电段新乡地区配电所综自设备大修”施工总价承包发包公告
- 2025-06-05
项目名称: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新乡供电段新乡地区配电所综自设备大修”施工总价承包发包公告
项目编号: ZTG-XXGD25042802
招标公司: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采购标的物: 综自设备大修施工总价承包
项目地区:河南 新乡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新乡供电段 新乡地区配电所综自设备大修 ”
施工总价承包发包公告
(项目编号: ZTG-XXGD25042802 )
1. 发包条件
本项目 新乡地区配电所综自设备大修 已由 供电部 以 ( 郑计概审 [2025]126 号 ) 集团公司计统部关于新乡地区配电所综自设备大修预算的批复 新乡地区最高限价说明 新乡地区所鉴修预算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为 新乡供电段 ,资金已落实,已具备发包条件,发包人为 新乡供电段 。现对该项目进行发包。
2. 项目概况与发包范围
2.1 项目概况
建设地点: 新乡地区配电所 。
建设规模(工程概况): 更换既有配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设备,包括 1 面后台监控柜、 13 个微机保护模块(分散布置)、 1 套交直流屏,对应敷设低压电力电缆及控制电缆。 。
2.2 发包范围
发包范围: 设计文件包含内容 。
包件划分: 1 。
第 1 包件,包件名称 包件 1 ,最高响应限价( 含税 ): 588500 元,计划工期: 4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 2025 年 06 月 09 日 ,计划竣工日期 2025 年 11 月 30 日 ( 最终执行时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 。
2.3 其他说明: 。
3. 响应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发包要求响应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施工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 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资格要求如下:
3.1.1 第 1 包件: 包件 1
( 1 )企业资质要求: 响应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具有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具备国家能源局或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
( 2 )人员资质要求: 响应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与响应人具有有效劳动关系和养老关系(须提供劳动合同和最近 8 个月内连续 6 个月养老缴费证明),未在郑州局集团公司其他限额以下工程在建项目(经评审已经确认第一承包候选人的项目,即视为在建工程)任职项目经理。
( 3 )财务要求: 响应人应提供 2022 年至 2023 年财务审计报告(新成立的企业从成立之日起计,若成立不足一年须提供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且财务状况良好。
( 4 )业绩要求: 2022 年 05 月至 2025 年 05 月内有在建或完成的类似项目,且至少具备一项 50 万元(含)及以上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发包通知书)和业绩合同。 (类似工程补充:无)
( 5 )信誉要求:
3.2 其他要求
响应人未在 “ 信用中国 ” 网站( )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响应人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提供 “ 信用中国 ” 网站( )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响应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拟委派的项目经理在近 3 年内(至递交响应文件当日)不曾有行贿犯罪记录,提供近三年内(截止递交响应文件当日),在 “ 中国裁判文书网 ” ( )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响应人未被列入铁路工程建设失信行为 “ 黑名单 ” ,未被取消或暂停投标资格,不存在最近一期国铁集团施工企业评价为 C 级且在整改期内的情形。(查询地址: ),提供查询结果截图并加盖公章。
按发包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10-3 款要求提供承诺。
4. 发包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的响应人,请于 2025 年 06 月 06 日至 2025 年 06 月 08 日,每日上午 09 时至 11 时,下午 14 时至 17 时(北京时间,下同), 购买发包文件。
4.2 发包文件每套售价 200 元,仅接受公对公账户转账 , 转账单位名称应与 《项目购包登记表》登记信息 相同,售后不退。 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购包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与《项目购包登记表》的,视为未购买发包文件。
5. 响应文件的递交
5.1 响应文件递交的时间为 2025 年 06 月 12 日 08 时至 2025 年 06 月 12 日 09 时,递交的截止时间(响应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06 月 12 日 09 时 00 分,地点为 郑州市货站街 142 号 ( 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一号楼 ) 郑州局集团公司标准化交易基地一楼开标区 。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发包文件要求密封的响应文件,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发包公告在 国铁采购平台 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发 包 人: 新乡供电段 (异议受理部门)
联 系 人: 代工
电 话: 03732123543
监 督 人:
电 话:
监督部门: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监督电话(传真): 查看完整信息
发包代理机构:郑州铁路物资有限公司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货站街 142 号
邮 编: 450000
联 系 人:杨工
项目相关事项及异议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邮 箱: yf21@ztwz.com
双休日值班电话 (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 查看完整信息
开户银行:郑州市工行郑州铁路支行
账 号: 170 202 090 920 006 1218
8. 其他
8.1 响应人可拟派同一项目经理响应多个郑州局集团公司限额以下工程项目;拟派同一项目经理的不同项目第一承包候选人为同一响应人的,且遇有工期重叠的(以公告发布的工期为准)响应人,该响应人仅能做为拟承包金额最高项目的承包人进行结果公告,其他项目承包人根据承包候选人排名次序顺延确定。
8.2 本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未在郑州局集团公司其他限额以下工程在建项目任职项目经理:
( 1 )已承包工程项目不属于郑州局集团公司限额以下工程范围或已承包工程项目工期与本项目公告载明工期无重叠的。
( 2 )存在已承包工程项目公告与本项目公告载明工期重叠的情形,但已承包项目承包通知书及项目承包合同载明工期与本项目公告不重叠或具有已承包项目发包人签署的同意离职证明的。
( 3 )存在已承包工程项目承包通知书与本项目公告载明工期重叠的情形,但已承包项目承包合同载明工期与本项目公告不重叠或具有已承包项目发包人签署的同意离职证明的。
( 4 )存在已承包工程项目合同与本项目公告载明工期重叠的情形,但具有已承包项目发包人签署的同意离职证明的。
出现以上( 2 )、( 3 )、( 4 )情形,请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附相关证明材料(需含:工程地点、开工竣工日期等信息),没有证明材料皆视为不符合资格要求。
8.3 发包 文件不以包件售卖,购买 发包 文件即可参加多个包件,指定账户信息见发包公告第 7 项:联系方式。响应人须在 发包 文件发售有效期内,同时提交以下两份资料方为购包成功:填写完整并加盖公章的《项目购包登记表》(格式见附件 1 )、 发包 文件费用缴纳凭证。
8.4 本项目购包资料仅接受邮箱提交,购包专用邮箱见本公告“ 7. 联系方式”,其他资料请勿通过此邮箱发送,邮件标题应注明项目名称、项目编号、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交购包资料后应在 发包 文件获取时间内与本项目发包代理机构联系人电话确认购包情况。未按本公告规定在 发包 文件获取时间内购买 发包 文件者,响应文件将被拒收。《响应文件》响应的有效包件应以《项目购包登记表》登记的包件为准,《项目购包登记表》未登记的其他包件不予接收。
8.5 响应人在购买 发包 文件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与响应的,应在本项目 发包 文件获取时间内书面告知 发包 代理机构,并说明不能响应的原因。
8.6 发包文件工本费发票获取:缴费成功后一月内,将本单位开票信息(含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开户银行账号、地址电话等内容)电子版和手机拍照的缴费凭证电子照片,发送至 zbdlbs@ztwz.com 邮箱,电子发票将在收到信息和凭证照片后两月内开具,并通过邮箱反馈发票信息。未按规定时间向本条款指定邮箱发送开票信息的,该工本费将作为不开票收入入账核算,不再提供发票。联系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8.7 代理服务费发票相关事项咨询电话: 查看完整信息 。
2025 年 06 月 05 日
附件 1 : 项目购包 登记表
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项目购包登记表
购包单位(公章):
购包单位名称
营业执照编号
税务登记证号
企业邮箱
企业地址
企业开户银行联行号
联系人及电话
姓 名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电话
响应项目及包件
(多个包件时依次填写)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包件号
包件名称
备 注
我公司承诺:
1. 以上项目、包件信息填写准确无误,未填报或信息不准确的包件该包件响应无效;
2. 不存在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限制响应的情况;
3. 购买发包文件后若不能响应,应在发包文件获取时间内书面告知发包人不能响应的项目、包件以及原因。
4. 经本项目结果公告确定为承包人后如主动放弃承包,承担被郑州局集团公司限制一年内不得参与限额以下工程项目发包活动的后果。
购包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本栏由发包代理机构填写,响应单位勿填)
附件 2 :相关资料
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