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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郑西高铁道岔心轨杆件连接销公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 2025-10-30

项目名称: 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郑西高铁道岔心轨杆件连接销公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 ZZDGTD2025DW-15

招标公司: 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

采购标的物: 道岔心轨杆件连接销配件

项目地区:河南 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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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郑西高铁道岔心轨杆件连接销公开竞争性谈判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

(项目编号:ZZDGTD2025DW-15)

1. 采购条件

本采购项目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郑西高铁道岔心轨杆件连接销公开竞争性谈判采购人为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采购项目资金已落实,具备采购条件,现对郑西高铁道岔心轨杆件连接销配件45套采购进行公开竞争性谈判。

2. 采购范围及相关要求

适用郑西高铁道岔心轨杆件连接销 的接头铁 (成套) 、螺栓销(ZD(J)9 ) 、螺栓销( M25 )、 螺栓销(Φ16mm),各45个。备注:如果物资描述中含有品牌或厂家等产品信息,仅限于对技术、质量方面的参考,并非是对其他品牌的排斥,供应商可提供功能相同、质量等同或优于参考品牌,并能与原有设备相配套的其他任何品牌的产品。

3. 供应商资格要求

3.1 本次报价人须具备的资格要求:

3.1.1通用资格部分

3.1.1.1响应人接受国铁集团、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响应人或响应产品不存在国家、行业、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产品质量抽检、信用评价等)限制投标(报价)的情况;

3.1.1.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报价;

3.1.1.3响应人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1.1.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独立承担采购项目的能力和独立履行合同的能力;

3.1.1.5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3.1.1.6具备采购物资供应能力的制造商。

3.1.1.7本次项目响应人应具备的要求详见公告附件。

3.1.2专用资格部分

3.1.2.1制造商须提供所投产品配套设备(道岔外锁闭装置)有效的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许可设备名称及范围为道岔外锁闭装置。

3.1.2.2制造商应具有投标产品配套设备(道岔外锁闭装置)有效的CRCC认证证书,认证产品名称及规格型号为GW型道岔外锁闭装置(60kg/m钢轨)(18号道岔外锁闭装置)。

3.1.2.3投标物资配套设备(GW型道岔外锁闭装置)须具有由通过CMA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现行铁道行业标准(标准号:TB/T 3534-2018)出具的2021年以来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3.2 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

4. 采购文件的获取

线上获取:

4.1 报价人须为国铁采购平台(/)注册供应商。新用户请先登录国铁采购平台完成企业用户注册并通过初审。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5年10月30日 12:44 至 2025年11月6日 17:00( 北京时间)登录国铁采购平台(电子招标采购系统)下载电子采购文件。

线下获取:

4.2 凡有意参加报价者,请于 2025年10月30日 至 2025年11月6日 ,每日上午 08:00 至 12:00 (上午),下午 14:00 至 18:00 (下午)(北京时间,下同),在 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陇海路心怡路交叉口向东350米 购买采购文件。

4.3 采购文件每套售价 0元 ,售后不退。缴费时应注明项目名称、编号、包件号,在下载截止时间前未提供有效缴费凭证的,视为未购买采购文件。

5. 报价文件的递交

5.1 报价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时间)为 2025年11月11日 14:30 ,地点为 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陇海路心怡路交叉口向东350米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8号楼电务中心会议室 。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同时在国铁采购平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郑州局集团公司郑州东高铁基础设施段

地 址: 河南省郑州市河南自贸试验区陇海路心怡路交叉口向东350米

邮 编: /

联 系 人:商务张工、技术唐工

电 话: 商务查看完整信息、技术查看完整信息

传 真: /

电子邮件:zzdgtdclk@163.com

网 址: /

开户银行:/

账 号: /

8. 其他

8.1响应人在购买采购文件后,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参与谈判的,应在本项目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3日前书面告知采购机构,并说明不能参加的原因,否则采购人将按照国铁集团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处置。

8.2中标(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8号)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同时提供书面“企业规模类型的声明”,声明本企业的企业规模类型。未提供声明的,投标人承担未提供声明导致的影响。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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