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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永联煤业有限公司45%股权

  • 2026-02-04

项目名称: 河南永联煤业有限公司45%股权

招标公司: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地区:河南 商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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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永联煤业有限公司45%股权 交易机构: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项目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河南永联煤业有限公司45%股权

项目编号 HA2026CQ000025 监测编号 G32026HA1000017

转让底价 8998.551 万元 债权金额(万元)

挂牌开始日期 2026-02-04 挂牌截止日期 2026-03-10

项目概述

标的企业信息

企业名称 河南永联煤业有限公司

注册地(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河洛路与石河路交叉口向北150米路东怡诚商务酒店院内 所在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光耀

成立时间 2008-06-20 注册资本(万元) 21300.000000人民币

经济类型 国有参股企业 经营规模 微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采矿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查看完整信息549R

经营范围 对煤及煤化工产业的投资(涉及国家专项审批项目除外);资产管理、咨询服务。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否 内部决策情况 股东会决议

职工人数(人) 11人 金融分类

股东数量(个) 3 股份总数

企业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45

河南中孚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45

巩义市产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0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前一年度 2024 年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52605.402343 万元 40031.17255 万元 12574.229793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19604.5804 万元 -2135.92984 万元 -2135.92984 万元

审计机构名称

河南同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备注

以下数据出自企业财务报表

报表类型 月报

财务报表日期

2025-12-31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51604.079208 万元 46067.406763 万元 5536.672445 万元

营业收入 利润总额 净利润

24370.097696 万元 -4294.483939 万元 -4294.483939 万元

备注

评估信息

评估机构名称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备案)机构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核准(备案)日期 2026-01-30 评估基准日 2025-03-31

评估价格(万元) 8998.551 评估总资产(万元) 24181.61

评估总负债(万元) 4184.83 净资产(万元) 19996.780000

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查看完整信息904R 所在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是否国资 是 是否联合转让 否

注册地(地址) 永城市光明路中段 经营规模 大型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类型 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公司(企业)

注册资本(万元) 375778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东升

所属行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金融分类

内部决策情况 董事会决议

转让方持有产(股)权比例 45.000000 % 本次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45.000000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省国资委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国资监管机构所属地区 河南省

上级批准单位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批准日期 2025-04-14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第7次临时会议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网络竞价

交易方式说明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否 是否允许联合受让 否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否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是

是否因产权转让导致

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否

披露方式 产权交易机构网站

披露媒体

保证金设定

保证金金额 2500 万元

保证金交纳时间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保证金处置方式

价款支付要求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价款支付要求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是中国境内(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依法成立、合法存续、具备独立民事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出具的书面《信用报告》、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的《信用报告》)和失信行为(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书面查询报告),以前及目前未被公司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意向受让方应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书面查询报告)的证明文件。3、意向受让方应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无任何股权关联关系。4、意向受让方应与中国平煤神马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无任何债务和股权质押关系。 5、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接受并执行《河南永联煤业有限公司45%股权转让方案》内容。2、标的企业对永煤控股及关联公司的账面金融性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标的企业及其子公司以货币形式取得的永煤控股及关联公司的借款、应付款等)和所借款的应付利息由股权受让方于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前一次性还清(截至到2025年12月31日金额为6842.026万元,实际金额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报名时需交纳2500万人民币的保证金。如竞买成功可将保证金抵作转让标的的转让价款,如竞买未成功,则无息全额退还保证金。4、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5、标的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股权工商登记变更之日的损益由股权受让方承担和享有。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企业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2、由于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标的再行挂牌转让,对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挂牌价格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报价均低于挂牌价的(只要有意向受让方在网络竞价环节出价达到或超过挂牌价,此条款不再有约束力);(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5)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及时付清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6)产权交易机构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违约的其他情况。3、其他需特别说明事项详见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等备查资料。4、本次交易完成后标的企业不得继续使用原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不得继续以国家出资企业子企业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挂牌公告及联系方式

挂牌公告期 自公告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 是否自动延牌 否

交易机构联系人 石先生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查看完整信息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项目附件

材料名称 下载

特别声明

1、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 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 意向方如对河南中原产权交易有限公司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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